各相关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和《上海市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2018-2020年)》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新区重金属污染防控,我局制定了《浦东新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2018-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
2019年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月29日印发
浦东新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工作方案(2018-2020年)
为进一步做好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上海市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2018-2020年)》要求,根据浦东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聚焦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深化总量减排,完善新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控体系,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坚决打好重金属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浦东新区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10%;建立企事业单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行业
以电镀行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品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行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为重点防控行业。聚焦铜冶炼等涉铅、涉镉行业
(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
以铅(Pb)、汞(Hg)、镉(Cd)、铬(Cr)和类金属砷(As)等为重点防控污染物。聚焦铅、镉减排,在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下降前提下,原则上优先削减铅、镉。
四、工作分工
由新区环保市容局牵头,会同区科经委、区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做好源头把控、产业把控和执法监管工作,各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做好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工作。
五、主要措施
(一)完善并动态管理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
结合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充分利用环境统计、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等有关重点污染源信息,全面排查新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包括在产企业、停产企业、未纳入环境统计范围的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齐全的企业、2014年及以后已关闭的企业等),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名单的基础上(名单见附件),完善新区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2019年2月底前完成。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报送生态环境部,并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全口径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生产项目必须及时纳入全口径清单,已关闭企业名单应在全口径清单中单列。逐年更新全口径清单企业新增、淘汰、关停信息,每年10月底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报送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二)核算排放量,分解落实减排指标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开展重金属排放量核算,掌握新区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基数。
以2013年排放量为基础,到2020年,新区重点重金属减排量原则上不低于10%,将重金属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明确相应的减排措施和工程,包括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提升改造、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行特别排放限值等。
(三)严格环境准入,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禁止在水源地保护区内以及划定的工业区之外新建涉重金属污染物的项目。
统筹考虑新、改、扩建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在审批新、改、扩建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落实“等量替换”原则,明确具体的重金属排放总量来源,并需新区环保部门核定。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或未经核定,新区相关审批部门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全口径清单内的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经监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实施总量替代的,其替代方案应纳入全口径清单企业信息。
组织建立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与重金属环境管理部门协调会商机制,将重金属减排目标和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分解落实到新核发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实现排污许可证核发与重金属减排工作有效衔接。2018年底前完成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备案登记工作,后续按照全口径名单动态管理,持续推进。
(四)加强污染源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1、严格执法监管
强化环境执法手段,提升环境监管执法力度。按照新区“六个双”的原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新区涉重金属行业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建立并实施监测与执法同步的测管协同模式。对超标或超日许可总量排放重金属的企业实施限制生产措施,对超年度许可总量或造成严重环境危害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确保重金属排放企业稳定达标排放。依法严厉打击涉重金属非法排污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区执法部门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发挥排污许可证监管系统以及监管、监察、监测“三监联动”平台的作用,创新环保管理模式,逐步实现对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企业的全面监管。利用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系统,落实排污许可证全过程监管,以全国排污许可信息平台的排污许可数据为基础,建成“三监联动”的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源监管体系,加强对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源的日常监管。企业生产、日常环境管理、清洁生产、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监测数据、污染事故、环境应急预案、环境执法及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等情况都应纳入管理档案进行动态管理。
2、加强污染源监测
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将重金属排放重点企业纳入新区环境监测年度工作计划,对新区所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
进一步推进污染源在线监测。推进一类水污染排放企业在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和总排口安装相应的一类水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或固定污染源水质自动采样系统。
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导涉重金属企业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和分行业指南,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相关监测方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体系,做好自行监测相关的档案记录,并保存原始监测台账。
3、加强企业台账管理
结合排污许可证,督促各相关企业建立重金属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实际产量、环评及“三同时”执行情况、监督性监测和环境监察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排污情况等。
(五)推进清洁生产,提升产业技术水平
坚持控新治旧,强化源头防控,继续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制度。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企业不超过五年开展一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财政支持力度,引导和激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不断提升行业清洁生产整体水平。
(六)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进重金属污染整治
1、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根据国家及市相关部门要求,加大涉重金属污染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产业健康协调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今后确需新建的电镀加工及其生产线等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都应严格限制在104个工业区块内,并优化选址,进一步促进工业集中集群发展。
根据上海市产业规划发展布局及政策,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将《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中所列相关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生产、使用所涉加工工艺、装备或产品,逐步纳入《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进行管理。重点关注铜冶炼、皮革鞣制加工、铅蓄电池制造、铬盐制造业。
2、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
根据《上海市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方案》要求开展排查整治,实施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涉重金属非法排污企业,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降低粮食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由新区环保市容局牵头区城管执法局、区科经委等部门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同时利用各管委会、镇人民政府等环保三级网络,多部门共同落实本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把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作列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
(二)发挥政策引导
鼓励制定实施产业退出、重金属源头削减、重金属末端减排、重金属综合回收利用的奖励措施,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严格执行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减排工作,在没有完成重金属减排任务的区域严格实施涉重项目区域限批。
严格控制对涉重金属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信贷。落实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重金属资源回收利用,推进含重金属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促使企业升级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
完善投融资模式和政策,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激励社会投入。对含重金属进行“三废”综合加工利用企业,实行收集、运输、处置的社会化服务、企业化运营、专业化管理,鼓励社会投入,符合综合利用条件的,有效减少重金属进入环境的,享受综合利用优惠政策。鼓励涉重金属行业企业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联节〔2016〕275号)等相关政策要求,采用先进技术装备,从源头减少重金属产生和排放。
(三)加强科研支撑
加强科研投入,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控技术、政策相关研究。开展重金属相关行业结构调整绩效评估方法体系等政策研究,不断完善重金属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体系。选择具有较好示范意义的清洁生产、重金属污染源治理项目重点扶持,开发先进适用的工艺设备,进一步提升本市涉重金属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形成对重金属产生源头的有效遏制。
七、考核与督导
一是定期调度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减排措施、工程完成情况和减排效果,对进展滞后的辖区,实施预警;二是根据各辖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进展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三是对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不力、土壤重金属环境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相关管委会、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