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固废法》,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按照《固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跨省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需办理备案或许可手续。如一般工业固废涉及跨省转移利用的,则建设单位或委托的集中收集单位按照沪环土〔2020〕249号要求,在转移前通过“一网通办”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经备案通过后方可转移。
转移单位应在“一网通办”中如实准确填写跨省转移利用信息,提交相应的备案材料,根据合同期限确定备案期限,备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转移单位按照产废设施或收集设施所在地,选择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备案申请。转移单位应确保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申请工程渣土等跨省转移利用的,还需提交经市绿化市容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备案审核表。
若涉及以下情况,转移单位应重新备案,经备案通过后方可以按照备案明确的方式转移相应的固体废物:
1. 超出备案期限和备案数量;
2. 固体废物种类和主要成分、运输方式、利用去向与备案信息不符;
3. 接受地生态环境部门反映不宜进行转移的;
4. 执法监督部门检查发现存在其他不宜进行转移的情况。
一般工业固废涉及跨省转移利用一网通备案流程详见https://sthj.sh.gov.cn/hbzhywpt1103/hbzhywpt1112/20201201/19900805124b4f72b6d0f910c9d95319.html。
根据沪环土〔2021〕62号要求,上海市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包括“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中登记的工业企业,以及其他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纳入报送的工业企业,均需在“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http://61.129.59.16:10080/index.jsp)中填报一般工业固废年度管理情况。已于2020年关停或明确将于2021年关停的单位,不纳入本次填报范围。填报工作原则、工作进度、现场检查类型及核查要点如下:
2020年12月21日,生态环境部官网发布的《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3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情况答记者问》中提到,《一般固废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聚焦环境标准定位,进一步强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填埋全过程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加严了防渗技术规定,增加了废物入场有机质含量控制、封场后渗滤液处理及地表水、土壤自行监测等要求。
二是为推动大宗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明确了充填及回填条件,并增加了相应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三是明确历史堆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场地的环境管理要求。针对历史堆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场地,按照风险管控的思路,明确经评估后确保风险可控条件下可进行封场或土地复垦作业。
本次标准修订首次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填提出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我国矿山地下开采带来的地表沉陷问题日益剧增,国外发达国家大都将矿山废物应用于采空区充填,尽管近年来我国在尾矿井下充填的资源化利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由于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约,尾矿用于采空区回填一直没有得到发展。本次修订通过鼓励合格的尾矿回填,明确其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一种方式,可大幅降低尾矿库运行成本,减少土地占用,同时减少甚至消除采空区地质灾害隐患,既降低了企业运行成本,也将极大提升尾矿资源化利用率。
根据GB/T 39198-2020,一般工业固废代码跟危废代码编码原则是一致的,一般为8位数:1-3位(来源行业代码,即国民经济行业代码)、4-6(顺序代码,即来源行业代码在国民经济行业内排序)、7-8(固废类别代码)。如需进一步细化,则在第8位之后补充类别细分代码。若一般工业固废的来源行业未确定,即归属于非特定行业,其来源行业代码、顺序代码、类别代码分别为900、999、99。分类代码结构图如下:
关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您都清楚了吗?让我们落实“清废行动”,携手共建“无废城市”。